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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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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沒有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正常承保時,如果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應當承擔賠付責任。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合同生效滿兩年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因為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張合同無效。這一條款主要是為了約束保險人,從而維護投保人權益。

知識拓展

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情況有哪些?


雖然說不可抗辯條款的概念不難理解,但是它歸根結(jié)底還是一個抽象的事物,只有將它放在保險實務中才能更好掌握它的作用。不可抗辯條款適用于以下幾種情形


1、保險公司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之內(nèi)沒有行使解除合同權利。這種情況是說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天得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而且投保人的真實情況會影響承保結(jié)果,這時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話,那么超過30天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了。


2、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后保險公司才得知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時保險公司不能主張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必須賠付,這種情況是對上面情況的補充。


3、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是保險公司還是和投保人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從頭到尾都要承擔賠付責任。


從上面幾種情況來看,不可抗辯條款對用戶來說十分有利,但是它并不能成為騙保的依據(jù),在保險中一旦涉及騙保則不可抗辯條款無法適用。




不可抗辯條款出現(xiàn)的意義是什么?


其實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限制保險公司濫用權力,也就是說這個條款對投保人是有利的,所以不可抗辯條款是保險法對投保人有傾向性的保護。


假設沒有不可抗辯條款,也就意味著只要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解除合同,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會傾向于不出事故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簡單點理解就是,用戶交了保費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收了錢還不用承擔責任,直到有一天用戶出風險了,保險公司直接解除合同。要是用戶沒有出險,保險公司白賺了保費,即使出險了,保險公司也占用了用戶資金。這一占用可能就是幾十年,顯然,這樣做對用戶是不公平的。


所以,不可抗辯條款并沒有偏袒投保人,不可抗辯條款是基于人壽保險合同的長期屬性產(chǎn)生的,對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來說都是公平的。



重大疾病保險是否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重大疾病保險不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首先,我國醫(yī)療體系并不完善,門診的實名制不普及,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等情況,保險人沒有辦法及時、高效、準確地獲取,導致風險管理難度增加、經(jīng)營成本加大,而這一切的最終承擔者都是投保人。


其次,由于重疾有時候難以判定、潛伏期比較長,抗辯期限在重大疾病保險中的影響不大,如果重大疾病保險使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將會導致整個社會保險環(huán)境以及道德誠信體系的破壞,損害所有善意參保人的利益,讓保險公司無法正常經(jīng)營。


需要注意的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在使用的過程中,主要是使投保人的過失及過錯行為得到保護,可是對于那些惡意或故意的行為,法律定會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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