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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就是希望在出險后能夠快速得到賠付,但保險理賠是由依據的,遵循一定的準則,符合合同約定,在保障范圍內才會獲得賠付。那么對于保險賠償原則,大家了解多少呢?保險賠償原則有四點,分別是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下面對這幾點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當下,保險較為普及,盡早掌握一些保險知識,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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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利益原則
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就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壽命和人身安全,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投保人自始至終具有保險利益,不發(fā)生保險利益的時效問題。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時,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不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當被保險人因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受到傷害時,受益人將喪失獲得保險金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和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指的是當事人在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要誠實地向對方充分公開重要事實,不允許有任何虛假、欺瞞的行為。在保險合同關系中,誠信非常重要,比如投保健康險,填寫健康告知時,也要做到最大誠信原則,否則后期出險,一旦查出,故意隱瞞既往癥等信息,保險公司是有權拒賠的且不退還保費。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包括:告知、說明、保證和棄權與禁止反言,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在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拒賠。棄權通常是指保險公司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而禁止反言則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棄其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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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指的是導致保險事故時賠付的原因選擇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保險公司并不承擔所有的風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若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負有賠償責任,否則不賠。比如投保了意外險,在一次爬山途中中暑摔傷,需要住院治療,而一般情況下,中暑是由疾病導致的,不符合意外險的賠付范圍,保險公司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正是由于保險事故發(fā)生的環(huán)境或情況是多樣的,才會產生近因原則。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是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fā)生之后,被保險人遭受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補償,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損失,那么就得不到補償;還有一種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賠付恰好能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但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損失的補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對量的限定,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該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而額外獲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保險賠償原則可以理解賠付的一道準繩,就像是一種道德底線,如果不遵守以上這幾條原則,就可能導致保單失效或者理賠困難,甚至出現(xiàn)拒賠的可能。以上提到的幾大原則是需要人人遵守的,這也就是為什么在投保健康類產品時一再地提及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做到最大誠信原則。希望大家在投保時要注意,不要存在僥幸心理,避免發(fā)生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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